在不商用、不篡改,仅限于公益科普的情况下使用网络上公开的图片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截图,网络搜索,视频截图,公众号,书籍内容,论文摘取等)并标注来源。这种情况下算是构成侵权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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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代川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在不商用、不篡改,仅限于公益科普的情况下使用网络上公开的图片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新闻截图,网络搜索,视频截图,公众号,书籍内容,论文摘取等)并标注来源,这种情况通常不会直接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对他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利进行侵犯。如果您使用的是网络上的公开图片和素材,并且是为了非商业目的、不改变原貌、并且指出了来源,这通常不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您在使用过程中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例如未经授权使用版权作品或者未能正确注明出处,可能会构成侵权。 总的来说,在不违反版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网络上的公开图片和素材,尤其是用于公益科普的目的,并且正确标注来源,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但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回复于 2024-08-15 11:28:0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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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复审过程中,由于我本人不知道商标分为文字,图片的区别,以为图片就等于文字的含义。我实际想申请的事文字,但是图片被驳回后,有一家知识产权公司(北京)的助理通过微信联系到我,让我去复审商标,在沟通的过程中,我至少6遍说明我想要的是文字,图标不重要。但是我提交商标申请的事图标,图标上也不包含文字,那个销售员依旧让我申诉,我以为他申诉下来后就能代表我的名字也下来了。后来才发现图标的申诉没有任何意义。还有就是该销售员以国家官费为由编造莫须有的收费项目对我进行额外的,带有诈骗性质的收费。编造的收费项目是在商标变更代理人。我的公司在武汉,代理公司在北京,现在咨询能不能再武汉打诉讼,打赢可能性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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