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16日在广州,供电局例行检查发现电表在2018年10月27日动过(而该电曾报修过,维修时间在2018年10月19日~29日),该电表一直为租户使用,作为房东让供电局报警,现在取证调查阶段,目前无任何证据证明是租客动的(只有物证),若供电局起诉,房东能增加租客为共同被告一起应诉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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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代川律师月帮助360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归属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共同诉讼的情况,其中提到“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当事人代表其他人提起诉讼。然而,是否可以将租客列为共同被告,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条件。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可能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这一规定主要是关于程序上的转换,并不直接涉及是否可以将租客列为共同被告的问题。 关于是否可以将租客列为共同被告,这通常取决于以下因素: 1. 电表被移动的事实是否足以证明租客的责任? 2. 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租客参与了电表的移动? 3. 租客是否有义务保护电表免受未经授权的改动? 如果供电局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租客对电表的移动负有责任,那么理论上您可以要求将租客列为共同被告。然而,这需要律师的专业评估和法庭的裁决。如果您决定起诉租客,您可能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 最后,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针对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和策略。回复于 2024-08-21 11:24:2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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