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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当事人在面临败诉法律风险时,第一个想到的是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的扩大。此时,转移资产以规避执行成为了败诉前的“标准动作”。但眼看要败诉,或者败诉后申请执行前,将权利人未查封的财产无偿转让,真的能够规避执行吗?
基本案情
李华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老板,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于 2022 年 3 月向好友赵刚借款 80 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并签订了详细的借款合同。然而,到了 2023 年 3 月还款期限届满时,李华却以企业经营不善,已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赵刚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对李华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他发现,李华在借款到期前的一个月,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 120 万元的房产以 30 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自己的远房亲戚孙强,且该房产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此外,李华还将自己的一辆价值 20 万元的轿车无偿赠送给了自己的弟弟李明。很明显,李华的这些行为极有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财产转让。
法院审理
赵刚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李华与孙强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以及李华与李明之间的轿车赠与行为。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李华、孙强、李明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庭审过程中,赵刚向法庭出示了借款合同、房产价值评估报告、车辆登记信息变更记录以及一些证人证言等证据。赵刚指出,李华在明知自己对其负有债务且即将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无偿赠送轿车,其行为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而孙强作为远房亲戚,对李华的经济状况和债务情况应当有所了解,却仍以不合理的低价受让房产,李明作为李华的弟弟,在李华债务缠身时接受无偿赠与,二者均存在主观恶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债权。
李华辩称,转让房产是因为与孙强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低价转让是为了抵消债务,并非为了逃避对赵刚的债务;赠送轿车给李明是出于兄弟情谊,且李明在自己困难时曾给予过帮助,并非恶意转移财产。
孙强则表示,自己确实以 30 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华的房产,但这是双方基于真实的交易意愿达成的,自己并不知道李华对赵刚负有债务,也不存在与李华恶意串通的情况。
李明称,自己接受哥哥李华赠送的轿车是正常的亲属之间的赠与行为,与李华的债务无关。
法院经过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认为赵刚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李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以及无偿赠送轿车的行为对赵刚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影响,且孙强、李明对该情形应当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而李华、孙强、李明的辩解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和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李华与孙强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孙强应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李华名下;撤销李华与李明之间的轿车赠与行为,李明应将轿车返还给李华,案件受理费由李华、孙强、李明共同承担。
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某些行为如果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是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干预的。
1、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李华将轿车无偿赠送给弟弟李明的行为就属于无偿转让财产,赵刚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为。
2、《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李华以 30 万元的低价将价值 120 万元的房产转让给孙强,且孙强作为远房亲戚应当知道李华的债务情况,这种行为就符合可撤销的条件,赵刚同样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债权人面临的维权困境
专业知识欠缺
在处理债务人虚假转让财产的案件中,涉及到众多复杂的法律知识和程序。如《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具体规定、证据的收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像赵刚这样的普通债权人,可能对这些专业法律知识并不熟悉,难以准确把握法律的适用和维权的要点,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处于劣势。
执行威慑不足
即便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撤销了债务人的虚假转让行为,但在执行阶段,可能面临债务人继续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拒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例如,李华在房产和轿车被判决恢复原状后,可能会再次将这些财产以其他方式转移,或者拒绝交出车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有的执行措施对于这种恶意抗拒执行的行为,有时威慑力不足,导致债权人即便赢得了官司,也难以真正实现自己的债权。
经济成本较高
维权过程需要花费一定的经济成本。从收集证据阶段的调查费用,如委托专业机构对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获取车辆登记信息等,到诉讼阶段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对于债权人来说,这些费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最终虽然胜诉但执行不到位,无法收回全部债权,那么这些经济成本就可能成为债权人的额外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债权人的经济压力。
时间精力消耗大
整个维权过程往往需要耗费债权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发现债务人虚假转让财产后的调查取证,到向法院提起诉讼、参加庭审、跟进执行等各个环节,都需要债权人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像赵刚可能需要多次往返相关部门收集证据,请假参加庭审等,这对于他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且,维权的周期可能较长,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一直处于焦虑和压力之中。
应对策略
01、及时收集证据
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虚假转让财产的迹象,债权人应立即行动起来收集证据。比如,通过房产交易中心、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财产的转让记录;获取财产的价值评估报告,证明转让价格的不合理;寻找证人或其他证据,证明受让方知道债务人的债务情况以及转让的恶意。
02、行使撤销权
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后,债权人应尽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虚假转让行为。在诉讼过程中,要准确陈述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03、申请财产保全
为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进一步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院冻结债务人的相关财产,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04、参与分配
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且存在多个债权人,债权人应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并参与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争取尽可能多的实现自己的债权。
律师提醒:此类纠纷属于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债权人在知道债务人通过虚假手段逃避债务后应当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相关的不合理财产处置行为,比如不合理的财产转让协议、无偿赠与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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