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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易混淆法律术语,你分清了吗?
易混淆法律术语速览

在日常生活的经济往来与民事行为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一些看似相近,实则有着天壤之别的法律术语。今天,就来帮大家厘清三组极易混淆的词汇:定金与订金、借条与欠条、自愿赠与与自愿赠予。
 

一、定金与订金

买房、买车或者预订某项服务时,商家可能会要求支付一笔钱,这时就涉及到 “定金” 或 “订金”。

定金,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意味着定金有着很强的法律约束力,一旦交付,双方的行为就被 “锁定”,违约方要承担相应后果。

例如,小张看中一套房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了 2 万元定金。后来小张因个人原因不想买这套房了,开发商有权不退还这 2 万元定金。反之,如果开发商将房子卖给他人,就需双倍返还小张 4 万元。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只是一种单方行为,不具有定金那种双向担保的效力。

支付订金通常是为了预订商品或服务,若交易不成,商家大多会退还订金。比如小李预订一家婚庆公司,交了 1000 元订金,后来婚礼取消,婚庆公司正常情况下应把 1000 元退还给小李。

 

二、借条与欠条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背后通常是借贷关系,它的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比如小王向朋友小赵借款 5000 元,小王出具借条写明 “今借到小赵人民币伍仟元整,用于个人周转,月内归还”,并签字按手印。到期后若小王未还钱,小赵可凭借借条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小王追讨欠款。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它形成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产生的欠款。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同样一般为三年。

例如,老张为装修房子请了施工队,完工后发现有些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扣除部分工程款,施工队给老张出具一张欠条 “今欠老张装修尾款叁仟元整,待质量问题解决后支付”。如果施工队后续未按约定支付,老张要注意在欠条出具后的三年内起诉维权。

简单来说,借条主要因借款产生,欠条产生原因更广泛;借条诉讼时效起算灵活,欠条相对固定。借钱还钱时,写清借条或欠条内容,对双方权益保障至关重要。
 

三、自愿赠与与自愿赠予

在法律意义上,“赠与” 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一般不可随意撤销,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像李奶奶将自己的祖传玉佩赠与孙女,办理了过户手续后,玉佩就归孙女所有,若没有上述法定撤销情形,李奶奶不能再要回玉佩。

“赠予” 并非严格法律术语,它更偏向日常用语表达,意思与 “赠与” 相近,但在正式法律文书、合同等场景,规范用法是 “赠与”。日常口语交流说 “赠予” 无妨,可一旦涉及法律事务,还是要用 “赠与” 确保严谨性。

四、补偿金与赔偿金

补偿金,通常是基于合法行为产生的一种补偿性费用。在劳动领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后的一种生活保障性质的补偿,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让劳动者能平稳过渡。

赔偿金,则多是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而需承担的赔偿费用。在工伤事故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赔偿金。又比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用以弥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附带的精神损害等。赔偿金具有惩罚性,其数额往往根据实际损失来确定,目的是让违法违约方为自己的过错 “买单”,恢复受损方的权益状态。

可以看出,补偿金侧重于对合法变动下受损方的合理弥补,赔偿金则聚焦于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惩戒与补救。在面对各类纠纷诉求时,准确区分二者,能帮助我们更精准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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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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