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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日,A某(被害人)在深度醉酒状态(血液乙醇含量竟高达310.2mg/100ml)下,无视交通法规,无证驾驶一辆灯光性能不合格且未依法上牌的电动车(经专业机构严格鉴定,该车辆实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沿某区道北由北向南肆意行驶,终因操控不当在某处不慎摔倒。
紧接着,B某驾驶着挂有***号牌的小型轿车途径该地,由于夜间视线不佳加之未充分注意行车安全,不慎碾压到倒卧在昏暗路面上的A某,导致A某不幸当场死亡。事故突发且场面混乱,B某在慌乱中未能立即察觉异样,驾车离开了现场。然而,在驶离一段距离后,B某逐渐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严重事故,内心深感不安,随即果断报警并返回现场配合调查。
经权威专业机构细致鉴定,A某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头部遭受严重且不可逆的损伤。交警部门在全面调查后,依据事实作出认定:若单纯从交通事故本身出发,不考虑逃逸因素,B某与A某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鉴于B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立即停车查看并保护现场,而是选择了离开(尽管其后意识到了异常并主动报警,但初始的逃离行为在法律上仍被视为逃逸),因此,B某被依法判定为主要责任人,A某则降为次要责任人。
律师介入:
在此关键时刻,为了全力维护B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免受不公待遇,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迅速介入此案,展开积极有效的法律辩护工作。律师不仅详细梳理了案件的全部经过,还深入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明确指出B某的逃逸行为属于事后因恐慌和误判而产生的违法情节,与交通事故的直接发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严谨的逻辑推理和充分的证据支持下,律师进一步阐述:若单纯从交通肇事的角度审视,在排除逃逸情节后,B某与A某的责任应当是均等的,这意味着B某的行为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基于上述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积极为B某开展无罪辩护,通过有理有据的陈述和辩论,最终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使其作出了对B某不起诉的明智决定,从而有效维护了B某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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