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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5年,A某承接了“某大厦”基础工程,工程完工后,张三及其父亲拖欠工程款一直没有归还。2018年某日,A某为索要工程款,纠集被告人他人(另案处理)帮忙。当日上午,A某等人驾车一直跟踪张三的车辆。当日下午,在某加油站,A某等人冒充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将张三骗上车,准备带至司法所办理工程结算。在路上,A某等人不断用言语威胁,逼迫张三偿还工程款。当天晚上,A某等人将车开到某市,被害人张三趁下车方便之际跑入附近林中,在附近山上躲藏一晚后次日凌晨报警。
经鉴定,张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后被告人A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A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二、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A某等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1、A某等人的行为是为了追索合法债务,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刑诉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2、A某等人非法拘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对A某等人宣告无罪;
3、即便A某等人对张三实施了非法拘禁,但由于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未超过十二小时,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4、认定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三、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A某等人法制观念淡薄,非法控制被害人张三人身自由的时间为六小时左右,鉴于A某等人系为索取合法债务,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侮辱行为,在得知被害人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被告人A某主动为被害人购买了降血压的药物,被告人的索债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本院依法宣告被告人A某无罪。公诉人指控被告人A某犯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宣告被告人A某无罪。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系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A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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