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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工伤事故法律风险防范
工伤范围、赔偿项目、预防

1.工伤的定义是什么?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

2.企业对工伤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企业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工伤现状分析:

常见的工伤事故包括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中毒等。工伤事故的原因主要包括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以及安全意识淡薄等。工伤事故不仅给员工带来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可能导致企业面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害等影响。

4.哪些情形属于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哪些情形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如何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7.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待遇标准(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企业怎样做好用工管理和工伤事故预防?

(1)合法用工与劳动合同签订: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确保所招聘的员工具备合法劳动资格;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核心条款;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工伤法律问题。

(2)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制度落实:企业可以对新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确保员工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企业可以建立完整的员工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作为工伤预防的重要依据。

(3)骗取保险待遇行为防范与应对措施:骗取保险待遇行为类型包括虚构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等。企业可以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等防范措施,以预防和减少骗取保险待遇的发生。一旦发生骗取保险待遇行为,应采取及时控告、配合调查、追回待遇等应对措施,以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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