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为保证小孩准时上下学,大部分父母不得不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将小孩接回家中。上下学期间,学校路段往往是人、车流量大的拥挤路段,易发生交通事故。若不幸在上下班途中,因接送小孩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学校的数学教师。2022年8月30日晚上,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学校,打算去接在某中学读初中的女儿。20时20分许,张某骑行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大道巴溪路口路段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案外人驾驶的机动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岳麓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2023年8月3日,张某向湖南省长沙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经审查后,于同年10月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某学校不服该决定,诉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张某2022年8月30日晚上加班的事实。当晚,张某加班后骑电动车离开单位去往女儿所在初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间在其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内,事故发生地点也在用人单位至女儿所在初中的合理路线上,张某下班接女儿放学属于其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湖南省长沙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某学校的诉讼请求。某学校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条规定可以拆分为4个部分,分别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其中易产生争议的为“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两个部分。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张某受伤是否为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了罗列,其中第3项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是日常生活中大部分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往往在上下班途中顺带将小孩送至学校或接回家中,应当认定为从事日常生活所需的活动。
综上,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新提醒
若因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遭遇交通事故,需注意留存以下证据链以保障工伤认定权益:
1.基础证据: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
2.路线合理性:接送子女的学校地址、行车路线图(如导航记录),证明 “合理路线”;
3.事故关联性:交通事故认定书(需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医疗诊断证明;
4.日常必要性:子女学籍证明、接送习惯的证人证言(如邻居、学校老师)等,佐证 “日常生活所需”。
注意:发生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向用人单位及社保部门报备,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逻辑,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