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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关于按揭房屋折价补偿款的数额问题,理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期第65期“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意见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首先应计算出该不动产的升值率,即不动产的市值÷议价时不动产的成本(购房时的房产总价+议价时已还息部分+税费等),第二部用双方已共同支付的房款(含首付、税费及婚内已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不动产升值率÷二计算出房屋折价补偿款。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邱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7年5月份按揭购置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6幢某号单元房一套(产权证号:陕(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7号,登记的权利人为原、被告),房款总价907238元,首付款、契税、大修基金共计32万元,2017年8月份按揭贷款63万元,贷款期限30年(截止期限2047年7月21日),主贷人为原告,共同贷款人为被告,按揭贷款系从原告名下长安银行的银行卡扣款。2022年4月19日,双方经本院判决离婚,但对案涉房产未予处理,该判决已于2022年5月7日生效,截止该判决生效时已累计偿还按揭款本息266863.09元(含本金142096.68元,利息124766.41元),尚欠贷款本金487903.32元和利息362887.26元。在已偿还的上述按揭款中,有61350元系被告邱某转入原告名下扣款卡内。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至2023年5月5日双方达成议价意见时,被告邱某共偿还按揭贷款本息33659.4元(其中本金9974.17元,利息23685.23元)。经双方议价确定,案涉房产的现值为115万元。
原告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幢××室房屋一半60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当事人在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在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本案原、被告在其离婚诉讼中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未予处理,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案涉房产的归属问题,被告的意见为房产归原、被告任何一人均可,而原告则要求房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据此结合双方的意见,案涉房产应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房产折价补偿款为宜。因案涉房产现登记在双方名下,故在具备产权变更登记条件时,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相关产权变动手续。
关于应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按照原房价的70%计算,被告要求按照首付款出资比例确定均于法无据。理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期第65期“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意见并结合本案,首先应计算出该不动产的升值率,即不动产的市值÷议价时不动产的成本(购房时的房产总价+议价时已还息部分+税费等),第二部用双方已共同支付的房款(含首付、税费及婚内已支付的按揭贷款本息)×不动产升值率÷二计算出房屋折价补偿款。就本案而言,双方议价确认案涉房产的现市值为115万元,购房时的房款总价为907238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利息为124766.41元,离婚后至议价时被告单独偿还利息23685.23元,扣除首付款后的税费为42762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首付及税费为32万元,已支付的按揭款本息总计为266863.09元。可计算出案涉房产的升值率为:115万元÷(907238元+148451.64元+42762元)=104.69%;进一步可计算出房屋折价补偿款为:(320000元+266863.09元)×104.69%÷2=307200元。关于被告提交原告的考勤表、定薪表以主张离婚时有尚未处理的工资收入,原告对该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所涉离婚后房产纠纷无关,被告应另案起诉。虽考勤表、定薪表虽可确定原告的收入标准和工作时间,但有收入也必有花销,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按揭款中,扣除被告的转账外,原告承担并偿还了205513元,故不能将其等同于离婚时尚存的工资收入;加之被告并未提交证据明确证明离婚时原告名下的存款情况,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离婚时有尚未处理的工资收入之主张不予采纳,但不妨碍被告另案诉讼的权利。关于被告在庭审中当庭要求调取原告近几年的工资明细,已超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调取证据时限,对其请求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购置的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6幢某号单元房(产权证号:陕(2×**)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7号)归被告邱某所有;该房产的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邱某负责偿还;
二、被告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房屋补偿折价款307200元;
三、在案涉房产具备办理产权变更条件时一个月内,原告应协助被告将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变更至被告一人名下。
编辑:静宁律师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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