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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和合伙经营的过程中,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终止,其中一方选择退伙。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往往会进行财务结算,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退伙的合伙人可能会向另一方出具借条,作为退伙结算的凭证。那么,这种借条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呢?
以(2021)黔04民终9号为例,海天公司与卢某某曾共同合伙建设马官中山大棚工程。后来,卢某某选择退出合伙,双方进行了清算。海天公司向卢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欠卢某某出资款及工程款共计55万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及逾期利息。然而,海天公司在偿还了10万元后,未按约定继续还款。卢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天公司偿还剩余借款及逾期利息。海天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合伙关系,且卢某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双方合伙关系是否解除、是否进行合伙清算尚需证据印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天公司与卢某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以及海天公司出具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合伙关系的解除与清算:
合伙人在决定退出合伙时,应与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并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债务进行清算。
在本案中,海天公司与卢某某之间原为合伙关系,但双方已口头商定退伙,并进行了清算。海天公司向卢某某出具的借条,实质上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债务的最终结算结果。
2、借条的法律效力:
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债务凭证,通常用于证明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事实。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之间原为合伙关系,但海天公司出具的借条表明,双方已同意将合伙期间的清算结果转化为借款关系。这种转化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3、逾期利息的约定:
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这种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海天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本案中,双方虽为合伙关系,但在卢某某退伙后,海天公司向其出具的借条应视为对双方解除合伙关系的清算。因此,出借人卢某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依法应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海天公司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双方将先期合伙结算结果转为借贷款项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因此,法院驳回了海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即海天公司应偿还卢某某剩余借款4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本案表明,在合伙关系中,当一方选择退出合伙时,双方应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可以以借条的形式出现,作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这种借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同时,在约定逾期利息时,应明确计算方式和标准,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对于合伙人而言,在合伙期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以避免因分歧而产生纠纷。在退伙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清算和协商。如果确实需要出具借条作为凭证,应确保借条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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