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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抚养权:藏匿孩子与诱导孩子的家庭对抗及应对
藏匿孩子与诱导孩子的家庭对抗及应对:

在法院家事法庭门口,总能看到这样的场景:离婚父母攥着抚养权判决书吵得面红耳赤,一方怒吼 “孩子是我生的,凭什么给你”,另一方咆哮 “你藏了孩子半年,良心被狗吃了”。

一、典型案例

案例 1:藏匿十年反失抚养权

事件经过:

2015 年,在塔城市打工的韩某与妻子王某走向婚姻尽头,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鉴于孩子小韩当时不满 1 岁,出于保障小韩健康成长的考量,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将抚养权判给了母亲王某,并判令韩某每月支付 500 元抚养费。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韩某在判决生效前,全然不顾法律判决与孩子权益,悄悄将小韩带离新疆,还更换了联系方式,使得王某瞬间失去了孩子的踪迹。王某发现孩子不见后,立即向法院求助。法院迅速行动,依法将韩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4 年 7 月,塔城市人民法院突然收到韩某的起诉状,他以小韩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要求变更小韩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满 8 周岁的孩子有权自主选择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该真实意愿应是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

本案中,韩某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将小韩带到外省藏匿,阻断王某与小韩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小韩虽然表示希望与父亲韩某共同生活,但该意愿是在其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结果完全是因韩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韩某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同时,法院在考量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原则时,除了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外,还需了解实际抚养现状是否由一方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所达成。

综上,该院依法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不能将小韩个人意愿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还应将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品德缺陷等作为综合考量因素。法院认为韩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可能对孩子的教育产生不利影响,遂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这一核心原则,法院着重强调,所谓 “稳定生活环境” 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上。韩某长达 10 年的藏匿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了孩子原本应有的成长轨迹与家庭关系,其行为不能成为获取抚养权的筹码。

律新启示:韩某的行为警示众人,试图通过违法藏匿孩子的方式来争夺抚养权,不仅无法得逞,反而会在法院判决时成为极为不利的负面依据。

 

案例 2:诱导孩子站队遭精神禁令

事件经过:

陈某与何某在离婚期间矛盾不断。陈某为在抚养权争夺中占据优势,采取不当手段。陈某将孩子带离后,不断向孩子灌输 “父亲不爱孩子” 的错误观念,经过长时间的洗脑,孩子在心理上对父亲产生了严重抵触,心理健康受到极大损害。何某发现孩子异常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揭露陈某的不当行为。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何某向法院提交了多段孩子与陈某的日常对话录音,其中清晰记录着陈某反复向孩子传递负面信息,例如 “爸爸很久都没来看你,他心里根本没有你” 等内容;同时还提供了孩子的心理咨询记录,心理医生诊断报告显示孩子存在明显的情感认知障碍,对父亲产生了不合理的恐惧与排斥心理,而这种心理状态与陈某长期的不当灌输高度关联。

法官在审理时明确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孩子精神层面的侵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其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涵盖精神侵害,而精神侵害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侮辱、诽谤、威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伤害。结合本案证据,陈某长期且系统性地向孩子灌输不实负面信息,已符合精神侵害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子女抚养应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的原则,法院最终判决变更抚养权,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何某。同时,针对陈某违反《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精神侵害的行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 2 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学习正确的亲子相处方式和家庭教育理念。此外,法院还对陈某的探视权作出严格限制,要求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探视,以确保孩子不再受到不当影响 。

法律定性:陈某诱导孩子敌视父亲的行为,属于《反家暴法》规制的精神侵害。这种精神暴力虽不直观,但对孩子情感和心理的伤害深远持久,严重破坏孩子正常的家庭情感认知和心理健康发展。

禁令适用:法院查明事实后,迅速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陈某的心理操控行为,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情感健康。该禁令有效遏制了陈某的不当行为,为孩子营造相对健康的成长环境,避免孩子陷入更深的心理困境。

律新启示:此案例警示,情感操控这类隐蔽行为同样为法律所禁止。在抚养权争夺中,任何一方都不应以伤害孩子心理健康为代价达到目的,法律会严格约束和制裁此类行为,全力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二、匿孩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1. 法律明确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58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父母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权,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孩子争夺抚养权。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进一步明确:

(1)签发禁令: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制止藏匿行为。

(2)抚养权判定:抢夺行为将作为不利因素,法院优先考虑由未实施抢夺的一方直接抚养。

(3)刑事风险:若情节严重(如长期藏匿且拒不执行判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后果

1.民事制裁:

    藏匿方可能被法院罚款、拘留,甚至纳入失信名单。

    抚养权诉讼中,抢夺行为直接降低胜诉概率。

2.刑事追责:若藏匿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3.精神损害赔偿:受害方可主张因亲子关系受损的精神抚慰金(如案例2中陈某赔偿何某2万元)

2. 隔代抚养的复杂性

福建省三明市某案件中,父亲李某因亲子鉴定发现孩子非亲生后,其父老李仍藏匿孙子,法院最终通过联合妇联、村委会多次调解,促成孩子回归生母抚养,并保障老人探视权。此案揭示:隔代亲情虽深,但法律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血缘关系并非唯一考量。

 

三、破局之道:法律与温情的双重路径

1. 法律工具:善用“二令”保护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存在家庭暴力或暴力风险的情形(如抢夺中伴随肢体冲突)。

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监护权、探视权被侵害但无直接暴力的情况。

2. 调解优先:多方联动化解矛盾

江西上栗县法院通过联合派出所、妇联、司法所调解,成功将一对双胞胎分别判归父母抚养,避免冲突升级。核心策略:

心理疏导:缓解父母对立情绪;

利益平衡:从经济能力、情感依赖等角度分析抚养方案;

探望保障:设立第三方监督探视,如上海推行的“探望监督人制度”。

3. 社会支持:构建儿童友好环境

家庭教育指导:民政部门可联合心理机构开展课程,减少争夺行为。

未成年人意愿尊重:10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应被优先考虑(如黄山区法院在抚养费纠纷中征求孩子意见)。

 

结语:抚养权不是 “输赢战场”,而是 “爱的接力”

当父母在法庭上为抚养权争得头破血流时,不妨想想:孩子需要的从来不是 “二选一”,而是 “两份完整的爱”。藏匿和诱导或许能暂时 “赢得” 孩子的抚养权,却会永远输掉孩子内心对 “家” 的期待。
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判决孩子 “属于谁”,而是让父母明白:真正的父爱母爱,是哪怕分开,也要成为孩子背后永不崩塌的两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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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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