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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做案件时最怕听到:“刘律师,判决赢了,没拿到钱”
做案件时最怕听到:“刘律师,判决赢了,没拿到钱”

在执行阶段,律师的深入调查工作至关重要。法院的财产查控结果,不能作为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付款能力的唯一依据。如果仅依赖法院的查控结果,而不去深挖其他财产线索,实务中大概率会出现法官查不到财产,案件只能到期终本,执行不到的“悲剧”。

然而,如果律师能够深入挖掘有效的财产线索,或者发现被执行人已经转移或隐藏的财产,并启动衍生诉讼,追加新的被执行人,那么执行到位的概率将大大提高。这不仅能够避免案件因缺乏财产线索而被迫终结,还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那么,为了避免“判决赢了,没拿到钱”的“悲剧”,我们能做些什么?
 

一、如何进行深度调查增加执行成功率

 

1.调查财产线索

法院查控系统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往往查不到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被执行人继承财产以及对外应收账款等,这些间接持有的财产也都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这些间接财产线索需要依靠律师深入、细致地调查才能发现。

2.寻找应收账款

被执行人尤其是公司,如果还在经营,资金流向一般有迹可循。我们团队曾处理过几起执行案件,都是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仔细分析被执行人经营模式、资金流向、调查确认对外应收账款等线索,推进法院协助执行,最终案件迅速执行拿到回款。
 

二、为增加执行成功能做的各种努力

追加新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追加新的被执行人,增加被执行人的人数来提高执行成功率。比如执行公司没有财产,判断能否追加股东为执行人;执行丈夫没有财产,判断能否追加妻子为被执行人等。追加被执行人,往往需要启动案中案,多次打官司并拿到新的判决书或裁定书才能实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穿透执行;有些案件中,我们要穿透三层甚至四层关系才能达到目的。比如,在执行公司时,如果执行公司的股东还是执行不到位,而股东也是公司,那还要再穿透到股东的股东;在执行当事人时,如果追加执行配偶还是执行不到位,而配偶又把财产转移给了她(他)的兄弟姐妹,那么还要再穿透到配偶的兄弟姐妹,诸如此类。

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在曾代理的案件中,一些债务人预感债务爆发,为规避执行会通过离婚、赠与、出售等方式提前处置资产,导致进入执行阶段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律师介入后,如能查实被执行人存在无偿或明显低价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通过启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追回财产;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符合拒执罪的构成要件,还可以推进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提起代位权诉讼

如果被执行人对外存在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可通过启动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要求到期债权的偿付。

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被执行人基于婚姻、继承、公房动迁等原因与他人共同共有财产,这种情况为推进财产执行,我们需先行启动代位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份额后才可进一步推进执行。

 

三、做好执行辅助工作能促进执行顺利执行

律师尽可能地为法院提供执行辅助工作,很大程度上能促进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如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执行案件很多,存在各种难以处置的财产,比如股权、不好处置的各类财产、没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知识产权、轮候查封的财产、首封债权人不推动执行的财产等,如果律师及时跟进执行查控结果,与法官沟通并提出合法的要求,根据补充调查到的财产线索,制定可行的执行方案给法官,这样就不会让法官以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置为由简单地终本结案了。


四、如何启动/应对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来保障权益

执行案件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各类衍生诉讼,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等,需专业律师启动/应对执行异议、复议等策略,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理运用刑事手段实现有力追款

执行中比较典型的刑事手段是拒执罪。如果能调查到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证据,铁证摆在面前,被执行人会选择坐牢还是还款?大部分被执行人会选择还款,这正是所谓不见棺材不掉泪,你不逼老赖到毫无办法,他是不会还款的,他转移隐藏财产就是为了让你打赢官司也白打,让法官执行不到。关于拒执罪的证据调查、材料梳理、移送法官等可通过公诉、自诉、执行监督等方式,让拒执罪真正落地,给到老赖真正的刑罚威慑,实现执行回款,但在现有的大环境下,律师要做的工作很多,要克服的困难也很多。
 

六、终本之后也能恢复执行

调查到新的财产线索,或查到隐匿的财产线索,整理证据能申请恢复执行。如果有很明显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比较简单,但问题在于法官已经执行过一次,一般很难再发现明显的财产,调查到的通常是比较隐蔽的、似是而非的线索,那么这种线索能不能恢复执行?法官会认为这些线索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吗?恢复执行的申请要怎么写才能说服法官恢复执行?这些都是技术活需要律师的专业积累与沉淀。


七、促成执行和解,最大程度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执行和解一般是在法官查不到财产,无法直接执行时,执行申请人又掌握了被执行人的一些不利证据,被执行人为了免除自己的部分责任,也为了免除后续的麻烦,双方各自妥协让步达成付款条件;或者加入执行担保人,而促成的执行和解,其实就是通过调查对被执行人不利证据,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不断增加谈判砝码及谈判的过程,当然,执行协议内容的拟定也至关重要,保证执行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出现纰漏,这也是一揽子的技术活。

因此,作为合格的执行律师,在执行阶段,我们不仅要关注法官的财产查控结果,更要主动出击,深入调查,挖掘更多线索,为执行成功做出最大努力,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法律尊严的维护。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判决赢了,没拿到钱”的遗憾,成为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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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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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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