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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对已转让的公司股权承担责任
公司认缴出资在未实缴前转入股权,对原股东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实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是,对于采取认缴制设立的公司,股东转让未实际出资的公司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首先,如果尚未出资的股权还没有到出资期限,转让这类股权极易造成对转让后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在股权转让后负债且无力偿还,而现股东也没有实际出资,债权人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规定要求公司的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当公司现股东不能按期出资时,公司的原股东(转让人)将对公司现股东(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且该补充责任具有追溯性,也就是哪怕是股权多次转让,该补充责任也会依次追溯到最初的股东。就是说,虽然你把股权转让出去了,哪怕是零元转让,受让股权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你依旧要承担出资责任。

其次,如果尚未出资的股权已经超过了出资期限进行转让的,依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原股东与现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你应当出资但没有出资,你把股权转让了,受让股权的股东也没有出资的,你和现股东连带承担未出资部分的出资责任。

对于采取认缴制设立的公司,如果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一定要注意股权转让后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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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振远律师
从事执业律师23年,庭审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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