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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中,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虽然看似“机智”,却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将姨夫黄某诉至法院,称其母亲云某是黄某名下某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并请求继承该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
案件的起因是1991年,张某的父母因购房资格问题,借用黄某的职工身份,以黄某名义出资13000余元购买了案涉房屋。房屋建成后,云某一直居住其中,直至2013年房屋拆迁。
拆迁过程中,黄某签署了《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但房屋购买和拆迁手续原件、接收拆迁安置款的银行卡等均由云某持有。
云某去世后,张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与黄某协商继承房屋拆迁权益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黄某坚称案涉房屋是单位福利房,由其出资购买,且登记信息始终显示其为房屋所有人,因此房屋及附属权益均应归其所有。
然而,原告张某提交了房屋购房款《收据》原件、房屋拆迁手续原件、接收拆迁安置款的银行卡原卡等证据,并提供了与黄某的通话录音。录音中,黄某承认张某父母为房屋付款13000余元,且拆迁安置费由云某自行支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云某出资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房屋相关书面文件原件均由其持有,多年来黄某未对云某使用房屋并支配拆迁安置费用提出质疑。因此,法院认定云某与黄某之间存在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云某为实际购房人。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产拆迁安置权益由原告张某继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典型意义
借名买房引起的纠纷争议焦点一般在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谁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借名人往往会提供购房手续原件、出资证明并主张一直实际居住占有,以证明其为实际权利人,出名人多以其为登记人而主张自己为所有人。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借名买房的原因、购房款支付及贷款偿还情况、房屋占有使用及权属证书保管情况都是法院审查的重点,法院据此查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协议,进而认定协议效力,并根据协议有无效力对应的后果依法作出裁判。
律新提醒
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借名买房时,双方应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协议,明确借名目的、房屋产权归属、过户条件与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事项。
风险防范:借名买房存在多重风险,如出名人擅自售卖房屋、在房产上设置抵押权、房屋因出名人问题被查封等。此外,借名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债权。
法律意识:购房是重大事项,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小聪明”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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