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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是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若被告证明了一,二,条,是否就可以免责? 这和“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冲突???

侵权维权湖北省-黄冈市2019-11-16 13:13:43159*****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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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于伏海律师
    月帮助6
    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
    被告证明了存在这几项的任何一项都不用承担责任。跟你说的不冲突。
    回复于 2019-11-16 13:22:1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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