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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参与他们拉偷渡入境的缅甸人,从保山到昆明,一共跑了16次,他负责探路。现在人被关在保山看守所,已经一个多月了,也不让看,也没有开庭审判。这种情况可以长时间拘押吗?可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是监外管制?一般这种情况会判几年?

刑事辩护云南省-临沧市2019-11-25 12:55:4315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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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冯伟恩律师
    月帮助0
    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建议电话咨询便于解释建议
    回复于 2019-11-25 13:00:55 咨询他
  • 王树伟律师
    月帮助0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
    可以电话咨询给你指导一下。
    回复于 2019-11-25 13:01:13 咨询他
  • 于伏海律师
    月帮助6
    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02-06 10:27: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6日起施行。 2002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3号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回复于 2019-11-25 13:03:17 咨询他
  • 代基辉律师
    月帮助0
    云南言润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这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
    回复于 2019-11-25 13:06:4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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