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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9年5月21日至6月21日1个月期间在某公司任职,任职期间为公司将产品引进新华都超市售卖。公司已拿到新华都正式购销合同并支付进场费给新华都。现本人离职,原公司上告我存在诈骗行为,若不是我的建议,公司不会进场新华都

经济金融福建省-福州市2019-12-24 17:12:4913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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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孙志军律师
    月帮助0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公司行为不需要个人承担责任。
    回复于 2019-12-25 12:33:0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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