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大兴安岭,十八站,林业局一名知青工,于1994年判刑,1998年刑满释放,回原单位上班,单位劳资员让我到劳资科,开调令就是我个人的简历档案,没想到劳资科擅自把我的档案作废了,令我不解的是,单位让我上班,劳资科以我判过刑,不给我发调令,不让我上班工作,十八站林业局凡是刑满释放人员都回到单位上班了,惟独我一个人不让工作,劳资部门有这个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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