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是2019年3月5号到2020年3月5号,但是这个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所有权是在4月份才是真正的归到我方手里,那么就是这个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时间是按照租赁合同上面的,3月5号还是按照4月份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我方时算?我方与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是有一个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房屋是原先属于承租方的,我方购买承租方的房屋后,转租给承租方。现在的情况就是承租方提出租期是按照4月份所有权归属于我方时算,我方觉得是按照3月5号的日期算,那么他是在3月11号才搬出,我方觉得承租方违约了,承租方觉得自己没违约,那么到底承租房有没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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