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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张某受其公司委托,组织20名员工赴云南旅游,与某旅行社国内部签订了旅游合同,定于9月30日出团,并按协议规定交纳了3万元预付款。9月29日,该旅行社经办人朱某电话通知张某,由于云南返程机票无法保障等原因,原定的旅游计划取消,请张某速去领回预付款。对此变故,张某愤而投诉,认为旅行社属欺诈,要求依法予以双倍赔偿。 旅行社则辩称,经办人朱某并非本社正式员工,属某咨询公司人员,且其所收团款未交本社财务,因此,朱某完全是个人行为,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朱某确系某咨询公司职员,其所在公司于1999年3月与该旅行社签订了《关于成立国内部合作协议书》。由该项旅行社从该咨询公司聘用

其他安徽省-合肥市2020-06-01 17:17:5418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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