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小区于2010年购买了房子,当时房子由商品房和廉租房两部分组成,我们交了商品房部分的合同和房费,廉租房部分从2013年开始陆续卖给住户,当时有一部分交了钱,于2019年底2020年初办到了房产证。其他一部分由于当时办不了房产证等没有交钱。(廉租房签合同65户没签合同55户),2014年7月25日最后一户签定廉租房合同,签了廉租房购房合同的也没有交房钱。现在县政府通知未交廉租房房费的业主从2014年7月25号开始到2019年12月31日1900多天违约,违约金按百分之五收,原来廉租房房费7万多,现在违约金也7万多。政府收违约金合法吗?能不能减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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