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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权和职业借款人

债权债务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20-06-13 10:10:2113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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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磊律师
    月帮助569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
    职业放贷人实际上就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这里的出借人就是职业放贷人了。 因此,职业放贷人所从事的放贷业务也就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果认定职业放贷人肯那我过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回复于 2020-06-13 10:12:13 咨询他
  • 刘永龙律师
    月帮助41
    湖北元本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0-06-13 10:17:2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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