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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3日,周某向孙某借款44万元,约定期限自2010年10月4日至2011年1月3日止,月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人以某房屋为该笔借款及利息提供抵押担保。 经孙某介绍,借款人周某与王某签订《委托书》,约定其全权委托王某代为办理该房屋的如下事宜:“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签订抵押合同,办理相关公证手续;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提前还款或转按揭手续……;代为向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事宜及领取退保费;代为办理上述房地产的看管、出租等相关事宜;代为办理上述房产证的领取、挂失、更改、补办、原始资料调阅及房产证的密码领取、挂失、更改、补办;代为签订上述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及撤销买卖合同、领

其他广东省-中山市2020-06-23 21:27:571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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