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五月份以后与他人合伙购买一套住房,在办理公积金支取的时候,乐山市公积金中心不予支取。理由是乐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规定,公积金缴存人和他人合伙购买住房,只有自己名下无房的时候才能支取自己的公积金。而国家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早春人在购买自住住房的时候,可以支取自己的公积金。请问,乐山的规定是否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相违背?
行政纠纷四川省-乐山市2020-07-06 20:02:27156*****111
我于今年五月份以后与他人合伙购买一套住房,在办理公积金支取的时候,乐山市公积金中心不予支取。理由是乐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规定,公积金缴存人和他人合伙购买住房,只有自己名下无房的时候才能支取自己的公积金。而国家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早春人在购买自住住房的时候,可以支取自己的公积金。请问,乐山的规定是否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相违背?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