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编剧,甲方委托乙方创作剧本,我又被乙方聘用撰写剧本,甲方通过乙方已支付一半稿费,且合同里有明确规定,支付稿费则视同肯定已经支付的剧本,后来我轻信甲方及乙方,将剩余稿子都交出去,现在已开机,甲方不肯结算余款。我与甲乙均有交涉,他们说由于前面已支付的稿子已聘请别的编剧且修改很大,现在不想结算余款还想用后面未结算稿子,但合同里已经签订如果涉及到重大改动是需要与我商量并且另外支付稿费的。我的诉求,后面未支付的如果甲方不采用,那么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我与乙方签署解约协议,但甲方不同意,且乙方由于无法担责,有可能会进行公司注销。我现在想发函警告乙方,然后根据甲方反应再发解约函或者律师函可以吗?
知识产权上海市2020-07-28 09:07:551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