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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于2018年9月购买了一套预售房,购房合同写明延期交楼超过90日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需支付违约金10%,且需支付年利率4.35%的利息,合同还有一个附件,写明若签订补充协议,条款内容有减轻卖方责任,加重买方责任的条款为无效,仍以本合同为准,一年后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里面关于违约金的表述有不同的两处条款,其中一处写明因延期交楼卖方支付的违约金累计不超过1%,而另一处条款写明若因违约出现解除合同的情况,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已付房款的10%违约金。但目前已超过交楼期限半年以上,开发商同意解约和退款,却只愿支付1%违约金,依据就是那个补充协议里的一个条款,而利息则不愿支付。若对此两项金额起诉有效吗

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2020-09-10 17:04:1918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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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刘志涛律师
    月帮助0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仍以10%主张并主张利息,如需法律帮助,可与我联系。
    回复于 2020-09-10 17:24:4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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