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份故意断电,3月1号至3月7号断电一个星期造成大量租客流失,无法正常经营,现在租户不到百分之三十,我方要求房东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和双倍的押金,现在一审,二审都说不构成解除合同之说,我们现在怎么处理?
行政纠纷广东省-江门市2020-09-23 11:53:35152*****807
2020年1月份故意断电,3月1号至3月7号断电一个星期造成大量租客流失,无法正常经营,现在租户不到百分之三十,我方要求房东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和双倍的押金,现在一审,二审都说不构成解除合同之说,我们现在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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