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因病二等乙级伤残军人,98年退伍,政府安置我到建设局工作,因单位原因至今未上岗工作,属于安置后未上岗。18年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局不承认我符合政府安置的身份,说只有因战、因公二等伤残军人才符合政府安置。现已三级信访终结都不支持我当年符合政府安置的事实,我也查询了一些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安置政策,如下:84年的《兵役法》53条,87年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2条第2款第1项,88年(民【1988】安字18号)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的第一条,88年《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第18条,还有广西、海南、江西、福建、江苏、内蒙古等省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因病二等都可以安置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