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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临街门面房的业主,自17年4月至20年4月,和租户签定三年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由租户缴纳,19年4月这个租户通过我又把门面转让给另一个租户,当时我忘了问这个租户物业费交没交清。就和现在的租户从新签定了三年合同,今年10月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到仲裁委的通知,通知我物业把我告到仲裁委,要我去接受仲裁委的庭审,要我缴纳17年4月至19年12月的物业费,请问这个物业费由谁缴纳?

其他安徽省-池州市2020-10-15 22:47:01131*****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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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杨超律师
    月帮助0
    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因为你是业主,具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所以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你缴纳物业费,至于你和租客怎么约定,是你们双方的事情,对抗不了物业公司,但后期你可以按约定要求租客向你支付物业费。建议一对一咨询或电话咨询后给您更好的应诉策略!
    回复于 2020-10-15 22:51:0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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