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房屋一套,2013年甲乙结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甲个人名下。2014年2月,甲以该房屋向丙公司担保某债务履行,2016年丙公司申请执行该担保权,乙提出该房屋产权是婚内取得,主张房屋为夫妻共有,主张其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并排除担保的执行。 1.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 2.如果该房不是夫妻共有财产,乙对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3.假设2中乙享有权利,其是否可以排除丙公司的执行担保权?为什么?
婚姻家庭湖南省-长沙市2020-10-29 10:11:40139*****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