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8年,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当时,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子归我所有,我补偿给前夫6000元的房子款(离婚协议书上协商规定),当时除部分支付外,余下部分写了“欠款协议书”给前夫作为凭证。后来,我在“欠款协议书”规定的日期内,付清给了前夫全部欠款,前夫也将“欠款协议书”还给了我。现在(32年后)房子要拆迁了,前夫又对拆迁补偿房款提出了要求,说是我没有还清当年欠款,房子归他的份额仍旧是他的。你说,我该怎么办?我可以提供的证据,只有当年还清前夫房子欠款时,前夫还给我的“欠款协议书”,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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