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公职人员,几年前给一个同学担保了一笔贷款,2018年担保期限已满,中途签过一次还款计划书,但是记不清时间了,也有可能当时没写时间,现在银行起诉了,提供了还款计划书和一份公职人员不良贷款通知书给单位的,但是我在就不在原单位了,通知书仍然盖的原单位的章子。提供的还款计划书写的时间是2020年1月13日,我从2019年6月份以后就没见过任何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并且在2019年的时候银行起诉过一回,法院说担保期限过了,不给调解,银行撤诉了。但是今年又起诉了,所以我怀疑是银行更改了计划书上的日期,要不就是我没写日期,他们私自填的日期。像这种情况现在准备调解了,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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