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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2013年将名下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以100万元价款出售给乙,因为经济适用房有5年内不得出售的限制,于是甲与乙约定:(1)乙向甲先支付房款80万元。(2)5年后登记过户时,乙向甲结清房款。2018年北京房价涨幅较大,于是甲又将该房以180万元出售给丙,双方办理了登记过户。丙购买该房时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将此房抵押给银行并办理的抵押登记。乙2018年6月要求甲履行合同,办理房屋登记过户。甲提出解除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20万元。乙拒绝,并将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甲与丙的房屋买卖无效。2、银行对该房屋的抵押权无效。请回答:1、如果丙明知到甲已经与乙订立合同,仍然购买甲的房屋,那么甲

其他河北省-石家庄市2021-03-18 08:39:2418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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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连青山律师
    月帮助0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回复于 2021-03-18 09:02:1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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