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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孩子,抚养权问题

婚姻家庭湖北省-武汉市2021-03-28 19:49:3715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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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王树伟律师
    月帮助0
    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
    看孩子年龄,双方实际情况,详细可以电话咨询
    回复于 2021-03-28 19:53:48 咨询他
  • 王秀娇律师
    月帮助0
    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
    您好,孩子抚养权主要以利于孩子成长为判决原则,综合双方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综合确定。孩子多大呢?
    回复于 2021-03-28 19:53:48 咨询他
  • 毛高文律师
    月帮助0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小孩多大,具体是什么情况。
    回复于 2021-03-28 19:57:59 咨询他
  • 许文全律师
    月帮助0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
    可以说明白点,要不然不知道什么问题
    回复于 2021-03-28 20:00:00 咨询他
  • 李轩律师
    月帮助0
    湖北九派律师事务所
    和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抚养权也是按照婚生子女来,主要有两周岁和十周岁这两个时间点,但是实际中双方都不愿抚养的较多,你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回复于 2021-03-28 20:00:43 咨询他
  • 张雪律师
    月帮助1490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您好,您可以与律师进行一对一图文咨询,或者电话咨询,给您详细解答。
    回复于 2021-03-28 20:03:55 咨询他
  • 信金国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您好,孩子的抚养权是归属于亲生父母的,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是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拥有探视权。 抚养权分配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回复于 2021-03-29 10:51:0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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