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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甲,乙,丙,丁按照合伙企业发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乙为普通合伙人,甲,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实: 丙,丁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他人出质担保,同时,丙还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乙,A,B认为丙,丁的行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问: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其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021-04-15 12:30:5918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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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施鸿伟律师
    月帮助0
    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律师处理具体事情。
    回复于 2021-04-15 12:36:3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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