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赁协议中甲乙双方拟定乙方(原承租者)在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那么这个同等条件和优先权是如何定义的? 2、在重新招标时原有承租方是否得参与报价?如果不需要,那么是否就是除原承租者之外的人参与竞标,竞标最终结果告知原承租者,如果原承租者也接受这竞标结果,那么原承租者即有优先权继续承租? 3、在重新招标时、无论甲方采取明标还是暗标,都不影响原承租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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