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婚姻家庭>咨询详情

男方怎么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婚姻家庭四川省-广元市2021-05-29 09:57:59152*****051

分享

律师回复

  • 赵涓娟律师
    月帮助42
    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您好,目前孩子多大。男的有工作吗?
    回复于 2021-05-29 10:01:22 咨询他
  • 贾炜路律师
    月帮助0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您好,请问孩子多大?
    回复于 2021-05-29 10:05:04 咨询他
  • 杨增辉律师
    月帮助31
    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
    这个需要看孩子的年龄,你们的经济条件综合因素
    回复于 2021-05-29 10:12:42 咨询他
  • 常进海律师
    月帮助0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你好,请你详细说说具体什么情况
    回复于 2021-05-29 10:16:53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62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孩子多大了?可点击头像电话咨询了解。
    回复于 2021-05-29 11:15:47 咨询他
  • 张志全律师
    月帮助0
    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
    你好,婚姻案件涉及人身、财产、子女三方面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前三种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起诉之后调解结案的,大概在一个月左右(具体看律师办理程度),诉讼的话,简易程序三个月结案。 离婚诉讼材料需要: 起诉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起诉解除婚姻关系。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民事起诉状,第一部分需要写明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明诉讼请求,如请求离婚、小孩抚养权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第三部分需要写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2)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遗失的可以委托专业团队复印《结婚申请登记表》,并要求民政部门加盖印章;(4)小孩出生证或户口本;(5)相关财产证明,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抚养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两至八周岁的孩子需要结合双方经济情况、生活、教育情况,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已经写的很详细了,如有需要,具体可以电话咨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分析指导.多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满意请予以好评,谢谢
    回复于 2021-05-30 16:26:00 咨询他
  • 毛高文律师
    月帮助0
    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孩子的抚养权就归谁,法院在审理争夺抚养权案件时会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不仅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还要考虑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精神交流、陪伴子女的时间、教育理念、人品、孩子生活环境稳定等等,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2至8周岁的孩子,主要看谁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 (三)已满8周岁的孩子,要充分考虑孩子的个人愿意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回复于 2021-06-01 18:00:44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818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婚姻家庭类型活跃律师

婚姻家庭最新咨询

我也要提问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