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作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海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作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海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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