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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姐姐现在在一民办学校当老师,入职签合同时有一项条款——未在一个月前提出离职需赔偿3万元,请问这个条款是否合理?

合同纠纷广东省-河源市2021-08-17 22:52:00158*****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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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邓波律师
    月帮助0
    广东麦芒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约定违法,无效
    回复于 2021-08-17 22:54:02 咨询他
  • 杨洪福律师
    月帮助136
    广东弈扬泰律师事务所
    您好,不合理。用人单位不得这样与劳动者约定赔偿责任。
    回复于 2021-08-17 22:54:34 咨询他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84
    广东典纬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是不合理的。。。
    回复于 2021-08-17 22:57:42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138
    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
    该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回复于 2021-08-17 23:21:03 咨询他
  • 朱忠良律师
    月帮助0
    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
    这个条款无效,不用支付
    回复于 2021-08-17 23:41:34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0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这样的条款一般来说是属于无效的,只有在未提前一个月向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才能赔偿,而这个损失是根据实际损失来计算的,而不是预先约定一个金额
    回复于 2021-08-18 08:07:01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988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这个比较高,不合理的哦哦哦
    回复于 2021-08-18 14:45:25 咨询他
  • 李良律师
    月帮助138
    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
    你好,不合理,只要办理交接工作手续,可以不赔偿
    回复于 2021-08-18 22:50:28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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