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日三环锁委托代理人会同律师来我五金店购买门锁,购买6把门锁后要求开具收据,(收据开具的是锁未标记品牌)。2021年9月22日开庭法院送至的传票及原告所出具的证据里就多出了6把三环锁以及我五金店开具的一张收据(锁6把并未见买出的三环锁),请问这能作为推翻原告的证据吗?
知识产权辽宁省-盘锦市2021-09-20 09:22:15138*****697
2019年8月2日三环锁委托代理人会同律师来我五金店购买门锁,购买6把门锁后要求开具收据,(收据开具的是锁未标记品牌)。2021年9月22日开庭法院送至的传票及原告所出具的证据里就多出了6把三环锁以及我五金店开具的一张收据(锁6把并未见买出的三环锁),请问这能作为推翻原告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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