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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外资企业员工,公司规定年终奖分两次发放。我们在第一次发放的时候公司已经扣税缴款,现在公司被税局稽查,要求补缴2017,2018年的年终奖税金,原因是税法规定第二次发放年终奖需与当月薪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公司要求我们员工自己承担此部分税金。请问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劳动争议江苏省-苏州市2021-11-23 16:41:0013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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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毅律师
    月帮助0
    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
    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个人承担的
    回复于 2021-11-23 16:43:4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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