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已有家庭,其夫为X,生有一子XA。但A欲享受新生 活,遂找到B男,曰自己为大龄剩女,市场营销浪迹江湖,渴求爱情,B男欣然,二人于2005年在后桃花村结婚登记,生活于某村。B父一直不同意此门婚事,婚后断绝来往。问题: 1、若X怕家丑外扬,找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宣告AB婚姻无效,可否? 2、若AB反目而诉到人民法院离婚,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AX婚姻在先,如何处理? 3、设A年薪10万元,而B无甚收入,现欲分割二人同居期间购买的一台钢琴等财产,法院如何处理? 4、B父发现隐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人婚姻无效?法院如何处理?如受理,诉讼当事人如何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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