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20日,E支付45万元从持票人D公司处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D公司未进行背书即将票据交付给E。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为1996年1月10日,到期日为1996年7月10日,出票人为A厂,收款人为B公司,承兑人为建行某市分行。 该汇票出票后的流通转让情况:B公司将汇票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钢材款,B公司在背书人栏内签章后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持票后,将汇票进行完全转让背书后交付D公司以偿还其所欠D公司之债务;D公司又将汇票以45万元转让给E。 汇票到期后,E于1996年7月12日持票至建行要求付款,建行某市分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拒绝付
其他辽宁省-大连市2021-12-04 12:28:19133*****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