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1年1月1日与单位签合同,22年1月1日生小孩。申报生育津贴时医保局称未连续缴满12个月社保(单位是21年2月去办理的社保缴纳,补缴的一月的,补缴的不算)不能申报生育津贴。且公司拒绝支付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称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已用于购买社保(个人应交613.8元)。请问单位的做法合理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本人于2021年1月1日与单位签合同,22年1月1日生小孩。申报生育津贴时医保局称未连续缴满12个月社保(单位是21年2月去办理的社保缴纳,补缴的一月的,补缴的不算)不能申报生育津贴。且公司拒绝支付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称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已用于购买社保(个人应交613.8元)。请问单位的做法合理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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