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服务项目招标,中标单位需根据服务项目招聘人员来提供服务,劳动合同由中标单位和员工签订。在和中标单位约定购买服务的不可抗力条款的时候,对方认为,假如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例如疫情),服务暂停一段时间,他们聘请的员工,因法律规定是不能解聘的,需要支付基本工资,这部分的支出,从项目款中扣除。例如,这个服务包的一个员工工资5000,疫情停止服务期间需要给他发放2000元工资,那么这2000元在项目费用中扣除,而多出来的3000元返还给我们。我方认为:我们购买的是服务,应由对方自行妥善安排员工,如遇到暂停服务,我们在没有获得服务的同时支付员工费用不合理。 请教:我方应承担该费用吗?如何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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