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小学老师。班级中有一个孩子,现在已六年级毕业,曾在五年多前(上一年级时)在校被另两个孩子无意中撞倒,导致额头缝针,当时没留下任何书面口头协议。现在因额头疤痕治疗产生纠纷,私下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准备起诉。 被撞的家庭自己写了一份情况说明准备用于起诉。他们要求我作为老师以自己的私人名义也写一份情况说明并签字,交给被撞家庭。 请问我是否应该以私人名义写一份情况说明?这对后面的起诉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会不会影响日后开庭时我在庭上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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