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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组里今年有一笔公田征地款到帐,现在要把征地款分配到组队员手里,有队员提出按82年土地承包时的人员来分配,有些队员提出异议,说82年距今四十年了,中途有人员死亡,婚嫁迁走,因各种原因迁出村组,说这些人巳经不是组里成员,不应该享有征地款,问律师一下,这些人有权参与分配现在的征地款吗?如果村组三分二户代表同意通过,是不是就可以按82年土地承包分配方案来办了吗

拆迁安置福建省-龙岩市2022-09-17 09:39:2413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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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昊律师
    月帮助10
    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
    您好,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农村户口工作人员,没有享受集体征收土地款的分配资格。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
    回复于 2022-09-17 10:14:08 咨询他
  • 赵玉芬律师
    月帮助3
    吉林实正律师事务所
    第一,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村集体组织是自治组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的决定就有效力。第三,我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果通过你说的按照82年确定给付。个别人比如死亡远嫁(户籍已迁出)的通过决议扣除在外。个人认为是合理的。
    回复于 2022-09-17 10:58:22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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