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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某公司在2000年12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 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 工程师,工资为6000元/月。 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文付违约金 50 000 元;周某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贵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5年 5月10日,周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三天,一去不返。2005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厦行区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贵售 50 000 元,赔偿经济损失 100 000 元

合同纠纷江苏省-南京市2022-10-22 12:42:4617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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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李有峰律师
    月帮助0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你好,咨询可以联系我。点击头像可以选择电话咨询方式联系沟通。
    回复于 2022-10-22 12:45:09 咨询他
  • 王卫华律师
    月帮助0
    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合同约定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失没有依据。
    回复于 2022-10-22 12:51:20 咨询他
    • 律师回复: 2022-10-22 12:51:41

      如果需要答辩状可以联系我

  • 曾金峰律师
    月帮助39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回复于 2022-10-22 13:29:11 咨询他
    • 律师回复: 2022-10-22 13:29:17

      我是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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