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儿子在学校有一起意外伤害事件。今年11月4日下午,同学a拿5角钱在学校对面买了个不到一公分的没有危险的玩具,里面有糖水,小孩喝完糖水不想要了,就给了我儿子,我儿子放到口袋,同学b发现了问他要,他就给了同学b,到在我儿子和所有学生都在学校操场排队准备出校门的时候,同学b拿着这个玩具和同学c在学校厕所玩,导致同学c摔跤,磕碎了一颗门牙,现在学校认为我儿子要承担15%的责任,同学a承担15%,同学b承担55%,同学c承担15%,请问合理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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