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20年6月28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2021年6月30日,补充协议提前交付时间2020年12月30日前,正式收到开发商收楼通知书是2020年12月27日,按收楼通知书约定时间前往房屋与开发商物业验收时发现有渗水现象,然后物业承诺尽快维修,后多次维修、验收渗水现象依然存在,至今还未能完全维修好而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已逾期一年多了,开发商也没给出一个可以完全维修好的时间和房屋具体的交付时间,按照合同开发商已构成违约,请问这个情况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业主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向开发商追讨相应的违约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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